一次“非常”放流背后的生态保护推力——重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下的跨部门跨区域组合拳

2023-03-20 10:35:16 来源:

■3月10日,涪江合川段一次非同寻常的增殖放流引发关注:鱼种非同寻常,全是重庆水域珍稀鱼种;放流方式非同寻常;放流程序也非同寻常

■“此次放流是长江增殖放流由注重数量的粗放型向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放流的一次重大转变

■这一重大转变,来得并不容易

3月10日,惊蛰已过,万物萌动。

涪江右岸合川区赵家渡水生态公园的临江处,一群身着检察制服、渔政制服的工作人员,将一袋袋充氧袋装鱼苗小心翼翼搬下车。

“啥子鱼这么漂亮?”围观者中有人询问。

合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文顺明指着鱼苗给大家科普:“第一排第一袋是岩原鲤、第二袋是胭脂鱼,后面是中华倒刺鲃、厚颌鲂……”文顺明身后,挂着“规范增殖放流 共护生物多样性——2023年联合增殖放流活动”的横幅。

“这个我在电视上见过,是我们重庆的特色珍稀鱼哦!”有围观者认出了鱼苗中的“旧识”。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方法向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以往重庆每年到了合适季节,各地各部门甚至民间组织,都会组织频繁的增殖放流活动。

但是,这一次却非同寻常。首先是鱼种非同寻常。以往放流鱼种绝大部分是以四大家鱼为主的经济鱼类。但这一次放流的鱼苗,全是在重庆水域难得一见的本地珍稀鱼种。

其次是放流方式非同寻常。以往放流大多在江岸边完成,但这一次放流,除少部分鱼苗在岸边放流外,大部分由渔业专业船舶在江心放流。

这次的放流程序也非同寻常。以往放流流程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但这一次放流,从鱼苗选择、种质来源、放流时间和地点,到投放规范、保护监管等方方面面高度标准化,共有五大环节数十个规范步骤。

随意放流,对长江生物种群结构有害无益

这场由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委、市检察院一分院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增殖放流活动,有众多不同寻常之处,更有其值得关注的深刻背景。

著名渔业专家、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姚维志语重心长地表示,胭脂鱼、岩原鲤是嘉陵江流域自然分布的珍稀鱼类,大口鲶、厚颌鲂、中华倒刺鲃是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在嘉陵江水生生态系统中占据重要位置。

但渔业资源监测数据显示,受多种因素影响,三江流域这些鱼类资源的自然补充不足,个体数量相对偏少,种群结构也不够合理,有必要以增殖放流的方式适当补充。

而因为缺乏相应强制性规定和监督手段,近年来重庆诸多增殖放流的“主角”,是四大家鱼等经济鱼类。甚至连食人鲳(俗称食人鱼)、鳄雀鳝等凶猛的外来入侵水生物也成了我市不少民众放流的鱼种,严重威胁着我市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西南大学水产学院博士、重庆智水生态修复研究院院长郑宗林表示,长江重庆段外来入侵鱼类不少已实现自身本地繁殖,对重庆本地珍稀特有鱼类的生态位带来严峻挑战。

“不科学、不规范、不文明的放流行为,影响增殖放流效果,放流的外来种、杂交种等,更是直接损害长江生物种群结构。”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处长秦大海坦言,此次联合放流是一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普及的宣传活动。

“据我所知,这么专业的放流,在整个长江流域都少见!”姚维志现场放流鱼苗后表示,此次放流是长江增殖放流由注重数量的粗放型向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放流的一次重大转变。

规范放流,做好新时代长江保护的“精细活”

事实上,渔业专家口中的这一“重大转变”,来得并不容易。

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起我市就开始在长江干流及嘉陵江、乌江等重点水域实施增殖放流。截至目前,已累计向天然水域投放各类鱼苗(种)5.5亿尾,在增加鱼类总量上取得积极效果。

但以往各类增殖放流活动因缺乏相应强制性规范,一定程度上存在“重量轻质”现象,放流鱼种结构不够理想。

市农业农村委为改变这一现状作出过不少努力,但因增殖放流涉及面过广、缺乏强有力制约手段等,收效有限。

“新时代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市检察一分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增殖放流、共护生物多样性,司法理应先行,这是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惩治预防功能和公益诉讼检察修复弥补作用的内在要求。

司法机关的介入可以解决行政机关这方面工作中的痛点,即规范增殖放流的监督、惩处等系列法律问题。

双方一拍即合。2022年5月,市检察一分院与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出台《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态平衡的协作意见》,于全市率先对规范增殖放流的基本要求、增殖放流的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等众多领域进行了规范。2022年7月,该院又出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规范检察环节增殖放流活动的工作办法》,对检察环节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系统规范。

这一系列制度,一改以往粗放的放流模式,从放流规范报备审查程序、放流苗种的选取、放流方式的选择等环节和方面进行了规范。例如明确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等。

这些细致入微的明确要求,旨在让增殖放流变成一项“精细活”。

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高度评价该系列制度,认为其“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增殖放流的有关要求,建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巡查等7项协作机制,提出了强化增殖放流行政监管和检察监督的具体措施。”

此外,市农业农村委还要求全市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对接,共同把协作意见履行好,把增殖放流监管好。

区域联合、系统探索,为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再赋能

制度的力量影响重大且深远。

据不完全统计,在增殖放流系列制度出台前一年,市检察一分院辖区增殖放流26.496万尾鱼苗,基本没有珍稀鱼类;该系列制度出台至今不足一年,该院辖区增殖放流岩原鲤、胭脂鱼等珍稀鱼类7020尾,中华倒刺鲃、长吻鮠等本地特色鱼类11.08万尾,在增殖放流总量中所占比例猛增至49.1%。

“这是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全面运行以来的一次重大探索。”市检察院一部主任李光林表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长江生态检察官理应合力扛起长江“上游责任”。

李光林透露,重庆检察机关不仅在规范增殖放流、共护生物多样性上进行首次重大尝试,更已经全面开启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系统化、专业化、一体化、溯源化”保护。

2022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跨省非法捕捞野生鳜鱼案。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渔获销售地在江北区,但非法捕捞地却在贵州省清水江。

重庆市三级长江生态检察办公室一体化办案,依据重庆市检察院和贵州省检察院等六地签署的《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在刑事处罚之外,确定了渝黔两地联合修复生态的协作方案。

今年2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清水江边,该案中3名微罪不诉的当事人,亲手放流用于生态修复的鱼苗,同时以巡河方式以劳代偿。

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全面运行近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盯非法捕捞“捕运销”环节,强化全链条打击,斩断长江捕捞非法利益链条。同时健全检察环节生态修复机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7件,追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220万余元,放流鱼苗300万余尾。

“目前重庆市检察院和市农业农村委,正与四川省检察院和农委农村厅积极对接,就川渝两地规范增殖放流、共护生物多样性进行共同探索、共同合作,实现川渝联动、川渝互动。”李光林表示,川渝两地检察机关未来将进一步打造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联合保护机制,对长江生态进行更高质量保护。

记者手记>>>

一个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新视角

陈波

改变以往增殖放流“重数量、轻质量”的粗放方式,代之以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放流方式,这是重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领域打出的又一套组合拳。

规范增殖放流鱼种、规格、流程,规范增殖放流的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等系统性举措,让保护重庆水生生物多样性,在重庆具有了司法和行政双重保障。

生态保护,司法先行。

重庆检察机关为保护重庆水生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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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非常”放流背后的生态保护推力——重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下的跨部门跨区域组合拳
此次放流是长江增殖放流由注重数量的粗放型向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放流的一次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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