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着手规范"高送转" 比例须与业绩增长挂钩
2018-04-08  新华社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就《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挂钩,“抬轿式”减持行为受到约束。

  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一种方式,属于股东权益内部调整,与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无直接关联,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更无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近年来,部分公司送转比例大大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并引发投资者跟风炒作,滋生乱相。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高送转指引旨在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高送转开展不当市值管理的行为,引导其合理安排投资者回报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培育健康的价值投资文化,持续改良市场生态。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一方面,将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相挂钩。要求提出高送转的公司最近两年业绩实现持续增长,增幅应当高于送转比例。亏损公司、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被明确列入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

  另一方面,针对市场普遍诟病的大股东借助高送转“抬轿式”减持、限售股解禁前后披露高送转等现象,指引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公司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制度安排将切断高送转与二级市场行为之间的利益链条,堵住利用高送转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的漏洞,使上市公司送转股本回归本源,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股本扩张需求。

  对高送转强化监管约束的同时,指引也充分考虑了业绩良好公司扩张股本、增强市场流动性的实际需求,为上市公司正常送转股份预留了制度空间。

  根据指引,10送转5以下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从历史情况来看,这一比例界定可基本满足绝大多数公司适度扩张股本的需求,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部分股本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通过高送转达到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效果的行为确有合理性。

  对此,指引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其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刚性约束的限制。但为避免每股收益被过度摊薄,要求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业界评价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着手对高送转乱相进行彻底整治,对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市场回归价值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邓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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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着手规范"高送转" 比例须与业绩增长挂钩

2018-04-08 09:39:27       来源: 新华社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就《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挂钩,“抬轿式”减持行为受到约束。

  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一种方式,属于股东权益内部调整,与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无直接关联,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更无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近年来,部分公司送转比例大大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并引发投资者跟风炒作,滋生乱相。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高送转指引旨在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高送转开展不当市值管理的行为,引导其合理安排投资者回报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培育健康的价值投资文化,持续改良市场生态。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一方面,将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相挂钩。要求提出高送转的公司最近两年业绩实现持续增长,增幅应当高于送转比例。亏损公司、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被明确列入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

  另一方面,针对市场普遍诟病的大股东借助高送转“抬轿式”减持、限售股解禁前后披露高送转等现象,指引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公司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制度安排将切断高送转与二级市场行为之间的利益链条,堵住利用高送转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的漏洞,使上市公司送转股本回归本源,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股本扩张需求。

  对高送转强化监管约束的同时,指引也充分考虑了业绩良好公司扩张股本、增强市场流动性的实际需求,为上市公司正常送转股份预留了制度空间。

  根据指引,10送转5以下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从历史情况来看,这一比例界定可基本满足绝大多数公司适度扩张股本的需求,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部分股本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通过高送转达到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效果的行为确有合理性。

  对此,指引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其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刚性约束的限制。但为避免每股收益被过度摊薄,要求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业界评价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着手对高送转乱相进行彻底整治,对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市场回归价值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邓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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